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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编辑:罗瑞锋     作者:     发表日期:2023年10月26日 16:00     浏览量:

河池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实现资助育人的目标,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教办2017778 号)和《广西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所需经费从学校助困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努力。

第三章学费减免

第五条 减免对象

1.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2.孤儿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标准为四级以上)

4.其他经学校同意符合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

第六条 减免范围额度

对所列减免对象符合第1、2条学费实行全部免除,第3条减免学费的1/2,第4条及特殊情况减免学费额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减免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河池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2.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复核全校学费减免学生情况,提交学校审定。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予以减免学费。

第八条 已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学费减免。

第九条 申请学费减免原则上为大一新生。学费减免工作在每年9月份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减免所在学年的学费。

第四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条 申请条件

1.新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费又无法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主要针对未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的国家经济困难学生)

2.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伤害

3.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4.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出现困难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属校方责任险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原则上不再给予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具体补助额度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因一些突发事件而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出现暂时困难或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花费药费巨大的,家庭经济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可以给予特殊困难补助1000元。

2.学生本人患有疾病或者家庭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维持学业费用或生活费用,可以给予特殊困难补助2000元。

3.学生本人重病或者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维持学业费用或生活费用,可以给予特殊困难补助3000元。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学生填写《河池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由所在班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2.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进一步审核申请学生情况,并在审批表上签字,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关于印发〈河池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校政发〔2018〕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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