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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编辑:罗瑞锋     作者:     发表日期:2023年10月27日 10:36     浏览量:

河池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由辅导员、班主任、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补考、重修,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原则上在同年级同专业20%以内(含2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或河池学院校长奖学金池学院学生学费减免。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遵守情况等方面,结合学校、二级学院各项评优活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

第九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上学年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等相关材料,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二级学院初评。二级学院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推荐学生前列,而未获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河池学院校长奖学金之一的,所在二级学院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3.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名单报批。学校公示无异议后,1110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必须严格遵循评审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在校就读期间的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奖学金的合理使用。具体如下:

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目的在于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购买书籍等学习用品以及生活费用,不得用于挥霍甚至非法用途。

3.任何组织、集体或个人不得违规克扣学生的奖学金,也不得利诱、强迫或变相强迫奖学金获得者捐赠奖学金。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学校有权追缴所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上级最新文件相冲突,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关于印发〈河池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政发〔202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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