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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编辑:罗瑞锋     作者:     发表日期:2023年10月27日 10:28     浏览量:

河池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帮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由辅导员、班主任、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院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300元,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因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特殊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300元,主要用于资助脱贫家庭学生;三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300元,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或因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但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河池学院校长奖学金或河池学院学生学费减免。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春季学期可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为开学两个月内。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

(二)享受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孤儿学生

(四)烈士子女;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六)脱贫家庭学生;

(七)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相关材料,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二级学院初评。二级学院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所在二级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退学、转学、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学校应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对于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

本专科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在接到国家助学金拨款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获助学生足额发放。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必须严格遵循评审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助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校就读期间的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助学金的合理使用。具体如下: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克服经济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2.国家助学金不得用于挥霍甚至非法用途。

3.任何组织、集体或个人不得违规克扣学生的助学金,也不得利诱、强迫或变相强迫助学金获得者捐赠助学金。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学校有权追缴所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上级最新文件相冲突,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关于印发<河池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政发〔202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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