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由辅导员、班主任、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或河池学院校长奖学金或河池学院学生学费减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9月,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上学年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等相关材料,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推荐名单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推荐学生前列,而未获推荐国家奖学金的,所在二级学院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3.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名单报批。学校公示无异议后,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将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及时颁发给学生。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校就读期间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具体如下:
1.国家奖学金是奖励给特别优秀的学生,目的在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
2.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购买书籍等学习用品以及生活费用,不得用于挥霍甚至非法用途。
3.任何组织、集体或个人不得违规克扣学生的奖学金,也不得利诱、强迫或变相强迫奖学金获得者捐赠奖学金。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学院有权追缴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并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上级最新文件相冲突,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关于印发〈河池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政发〔202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