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精神,加强我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工作,解决好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问题,进一步规范助困资助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按5%的比例,公办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要按4%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家庭慰问和资助育人及宣传,以及贫困生参加求职考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专业技能培训、外出实习、访学交流等活动支出。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体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三条 助困资助经费的资助对象是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预科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
助困资助经费应优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学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原则。
助困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资助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款专用,确保所提取的助困资助经费完全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原则上要求当年安排的助困资助经费在本财政年度内全部使用完毕。
每年4月底,各高等学校应将助困资助经费上年执行结果和本年度使用计划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要将助困资助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教育事业收入,并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助困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收支预算计划;部门预算批复执行后,学校按部门预算中测算的年度教育事业收入提取助困资助经费,建立助困专用基金,按专用基金进行管理和核算。年终,学校根据年度实际教育事业收入调整相关帐务。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对助困资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在发生会计业务时,按如下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一)提取助困资助经费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助学金—学生助困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一学生助困基金”科目。
(二)助困资助经费使用时:借记“专用基金一学生助困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
(三)年终,根据实际收入计算出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若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与年初预提的助困资助经费有差额的,按以下办法核算:
1.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大于预提助困资助经费,应补计提差额经费,计提时会计核算与“第六条 第(一)点”相同。
2.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小于预提的助困资助经费,应对预提的经费进行调整,使用红字冲销法冲销多预提的经费,冲销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学生助困基金”(红字)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学生助困基金”(红字)科目。
为了进一步核算学生助困基金的支出项目,学校应对学生助困基金进行会计辅助帐核算,在助困基金科目下增设“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资助育人及宣传”、“创新创业”、“其他”等九个明细科目。
第七条 助困资助经费属专项经费,各高等学校必须按照部门预算测算金额足额下达到学校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根据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会议、业务活动等学校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制度,将助困资助经费列入学校日常审计事项,确保助困资助经费按规定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每年要在学校网站主动公开助困资助经费的资助政策以及资助经费计提比例、提取金额、使用金额和结余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助困资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同级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教育、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行为严重的,将收回结余经费,并适当调减直至暂停拨付财政专项补助经费。
(一)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助困资助经费。
(二)不按规定将预算足额下达到学校资助中心。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助困资助经费,出现挪用、挤占、虚报、冒领助困资助经费的。
(四)助困资助经费结余较多,当年结余超过当年提取总额20%的学校,将由同级财政部门将结余经费统筹用于教育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5〕115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